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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會互聯網金融業務遭質疑2016年05月31日 16:33每日經濟新聞手機客戶端 |掃碼下載中金網APP

摘要:唯品會互聯網保險產品受到質疑,涉嫌違規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保費流向成迷。

(原標題:買互聯網保險卻簽約匯添富基金 唯品會遭質疑)

中金社2016年5月31日消息,唯品會正在進行互聯網金融領域的試水,推出瞭一些互聯網保險產品。但記者對唯品的保險鏈條進行調查,並以投資者身份進行瞭網上下單的全程體驗後,發現唯品會互聯網保險產品存在四大疑點:涉嫌違規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代售平臺和信息發佈平臺存在矛盾;保費流向成迷;將投連險宣傳成高收益穩健理財產品。

對於上述疑問,記者多次聯系唯品會方面,但截至發稿未獲得回復。

疑點一:違規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唯品會的保險鏈條中,保險公司提供互聯網保險產品(國華人壽和弘康人壽)但需要銷售渠道,廣州唯品會信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有流量和網站運營資質但沒有保險銷售資質,廣東品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有保險代理資質但沒有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和條件。但三傢綁在一起,似乎該有的資質就都齊全瞭,於是就形成瞭互聯網保險銷售閉環“過河”瞭。

針對互聯網保險出現的各種問題,2015年7月27日,中國保監會發佈瞭《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從當年10月1日起實施。《辦法》適用的對象為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定義為: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在2015年9月30日印發瞭《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管理細則》(下稱《細則》)。

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在其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網址,如為第三方網絡平臺,還要披露業務合作范圍;(二)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條款費率(或鏈接)及批復文號、備案編號、報備文件編號或條款編碼等。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披露的信息還應包括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及內容。

品諾未按要求做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

在唯品會的模式中,這裡的保險機構顯然是“廣東品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品諾)”。在唯品會網站“公開信息披露”頁面,可以看到廣東品諾的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被上瞭“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的水印。記者註冊並實際購買唯品會的保險產品,說明顯示“本產品由廣東品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銷售”。

工商資料顯示,廣東品諾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法人代表朱敬,成立於2010年2月26日,此前連續多年虧損,通過轉讓,目前廣州唯品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品會信息”)系廣東品諾的唯一股東,朱敬現擔任唯品會互聯網金融事業部總經理。中國保監會廣東監管局2016年4月22日給廣東品諾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顯示,經營范圍為在全國區域內(港、澳、臺除外)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根據《辦法》第九條,“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在其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但記者在所有搜索引擎都沒有搜索到廣東品諾的官方網站。百度搜索“廣東品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命中也是0。

律師觀點:廣東品諾或涉嫌嚴重違規

對此,保險專業律師、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對記者表示,“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經紀人和代理人,具備經紀人wish音響改裝和代理人經營資質,不代表他們具有在互聯網經營保險產品的資質。在上述唯品會案例中,出現具有經營互聯網的主體與具有代理保險產品銷售的主體之間的合作情況,這應該是涉嫌嚴重違規的。原因在於這是兩個主體,主體並不同一。具有保險代理資質的廣東品諾並不具備互聯網經營資質,這種經營方式典型的潛在風險是,從消費者角度去看,對於銷售的主體和代理的主體是模糊的。”

李濱表示,按照法規,對於保險中介機構從事互聯網保險,保監會是相當謹慎的。所有的中介機構被批準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都應在中國保監會官網上通過專項的模塊進行披露。也就是說,任何保險中介機構如果不在中國保監會官網披露的范圍之內,均沒有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業務資格。如果保險公司在違規經營的過程中發生瞭爭議,那由於它違規行為的存在,也會在民事部分付出比較大的代價。

事實上,上述中保協《細則》也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有著明確的要求。《細則》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也應在中保協專欄裡披露機構相關信息,包括機構名稱、註冊資本、註冊地等基本信息volvo音響改裝,以及自辦和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名稱、網址、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但記者在中保協官網《中介類信息披露》欄目並沒有發現廣東品諾這傢公司,也沒有和唯品會股權相關的任何保險公司。

疑點二:代售平臺與信息發佈平臺存在矛盾

保監會《辦法》第一章總則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第三方網絡平臺,是指除自營網絡平臺外,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絡技術支持輔助服務的網絡平臺”。

在唯品會信息網站的公開信息披露欄目中,唯品會把自己定義成“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網站信息”,“合作范圍:網絡技術支持輔助服務”。

唯品會作為第三方網絡平臺也需相應資格

記者在註冊唯品金融的過程中發現,唯品會有一個“開通即代表同意《唯品會理財用戶開戶協議》”的提示,根據此協議條文三中的“平臺服務”描述:“唯品會通過唯品會平臺為信息發佈方提供信息發佈平臺服務,不對發佈信息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唯品會僅提供信息發佈服務,不是募資人、保險人或信息發佈方”。照此描述,唯品會官網提供的服務應該屬於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功能。

按照《辦法》規定,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而唯品會信息並沒有和經營互聯網保險的保險公司簽約成為互聯網保險代理平臺。

律師觀點:唯品會與廣東品諾兩者關系需明示

“從目前唯品會披露的信息來看,其本身並未取得保險代理銷售資格。廣東品諾與唯品會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如果作為保險代理公司的一個廣告在這裡出現應該是合法的,但是對於唯品會與廣東品諾之間的廣告關系最好要向投資者明示。”互聯網金融資深律師,上海漢路律師事務所主任曾智紅表示。

曾智紅指出,《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采訪中,多位互聯網金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在當下的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中,像唯品會上述那樣,用關聯公司或是子公司去做保險代銷銷售資質平臺,和關聯公司作為第三方網絡平臺綁在一起合作銷售保險產品的模式很普遍。究其根本,也可認為是法律法規跟不上金融創新的步伐所致。正因如此,創新型互聯網金融產品正在對監管層發出挑戰。

“矯枉必然過正。互聯網保險行業是個新興事物,監管和金融創新是一種共同進化的關系。隻要處理好這種關系,企業和監管機構都能得到進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和金融產品發行平臺高搜易CEO陳康指出。

疑點三:保費流向之謎——買的是保險簽的卻是匯添富基金

目前唯品會的理財產品主要包括唯品寶、唯多利、唯安盈(其背後是唯品會子公司的P2P產品,目前已經下架)。

理財開戶需同時開通匯添富基金交易協議

按照保監會相關規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支付。保費收入專用賬戶包括保險機構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的專用賬戶。

但記者在嘗試購買唯品會理財產品的時候發現,不管你是購買唯品寶,還是其他保險和P2P產品,唯品會首先要你同意《唯品會理財開戶協議》,而這個協議中強制包含瞭《匯添富基金網上交易服務協議》。當記者點擊同意協議之後,立即收到瞭一條銀行卡和“匯添富基金快捷支付簽約”的短信,然後記者點擊“唯多利-國華華瑞8號”購買,在沒有和保險公司簽約的情況下,銀行卡的錢就被扣掉瞭。

那麼,記者這筆轉給“唯多利-國華華瑞8號”保險理財產品的投資款,是通過唯品金融平臺代收後,再轉出給相應的保險公司呢?還是通過匯添富基金快捷支付給相應的保險公司?記者對此撥打瞭唯品金融客服電話咨詢。

然而,唯品金融的回答更是令人疑惑。客服電話中反復說明,唯品會隻是作為一個平臺在這其中出現,這些錢都是直接打入匯添富和國華人壽中去。

令人納悶的是,在這個保費的流動過程中,為什麼要同時簽約匯添富基金?而簽約後支付的保費又如何到達保險公司呢?對此,匯添富基金公關部給記者回應稱,“我們和保險公司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如果你們這邊有什麼快捷支付,也不是通過匯添富來支付的,可能是銀行,或是保險這個協議之間包含瞭快捷支付。是用戶和唯品會之間的一個協議。”

《唯品會信息平臺服務協議》中明確表示“投資人、投保人在唯品會平臺上瀏覽到相關投資信息,點擊後跳轉至信息發佈方網站進行投資及投保行為”,但記者在購買過程中並沒有看到跳轉到匯添富或者保險公司的網站購買,記者甚至沒有和保險公司簽約,就完成瞭支付過程。就此問題,記者一周前給唯品會金融發去瞭采訪提綱,但沒有收到任何回復,但就在記者調查過程中,上周五(5月27日)下午,記者發現《唯品會理財開戶協議》中又增加瞭一個《快捷支付服務協議》的條款,條款規定用戶必須“同意授權唯品會采集、獲取或在系統內保存您的部分交易信息,包括且不限於借記卡餘額、信用卡賬單等內容”,“您認可和同意:進入支付流程即視為您確認交易和交易金額並已不可撤銷地向唯品會的支付系統發出指令,唯品會有權根據您的指令委托銀行或第三方從您綁定的銀行卡中將您確認的交易資金劃扣給收款人”。

律師觀點:保費存在被截留風險

上述保費的流轉是否合規?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表示,為瞭防止保險費被截留風險,保監會要求國內保險公司在與銀行(含郵儲銀行)等兼業代理機構合作經營包括投資類、分紅類保險業務時,保險費必須通過“銀保通”的計算機系統,實時直接劃到保險公司賬戶上,不在銀行做任何停留,然後銀行的計算機系統才能打印保險單。網上保險也是同樣,保險費必須實時直接進入保險公司賬戶,電子保險單才能生成。李濱同時也提醒,若保險費的支付和轉賬進入第三方賬戶,第三方有可能將保險費截留,這對保險公司是很大的風險,並有可能傳導到消費者。

曾智紅則表示,依照《辦法》規定,投保人的保費必須付至保險機構的專用賬戶,一般為保險機構在銀行等開具的專用賬戶。但是,第三方網絡平臺可以通知投保人,使投保人的保費通過保險機構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具的專用賬戶付至保險機構。在此過程中,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得觸碰保費,也不得自行開具專用賬戶代收保費,必須是保險機構開具的賬戶收取保費。而唯品會在此過程中,首先用戶搞不清和匯添富基金簽約快捷支付方式的目的是什麼,此外,賬戶的開立方及資金流動方向均不透明,這並不符合保監會對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經營規范。

互聯網金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對於一些小額保險,通過協議默認,經過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後再把錢轉到保險公司賬上的做法現在確實存在。比如消費者在攜程上買機票附帶20元的保險選項,那這20元錢是同步打給瞭攜程,攜程代收後再分轉到保險機構。但對於大額保費的進出如何監管,目前確實是一個新的監管難題。

疑點四:將投連險宣傳成高收益穩健理財產品

由於互聯網保險業務主要是通過消費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對面的交流溝通。因此,《辦法》對經營主體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的內容和方式,做瞭較為詳盡、具體和明確的要求,特別是如何防范銷售誤導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

比如《辦法》要求在相關網絡平臺的“顯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險公司和客戶投訴渠道等。另外,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銷售頁面上,保險產品為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產品的,須以不小於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註收益不確定性。

“優選爆款”實為投連險 兩點遭質疑

記者在唯品金融頻道註意到,唯多利的介紹為“定期理財、唯品金融優選爆款”。但事實上,這個產品是近年來一直被詬病的“投連險”產品。

目前,唯品金融官網上顯示在售的唯多利互聯網保險類產品有5款,產品分別來自與國華華瑞1號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A款合作的唯多利-國華華瑞8號;與弘康易理財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合作的四款按時間周期的產品:唯多利-弘康年年盈、唯多利-弘康九月盈、唯多利-弘康半年盈、唯多利-弘康季度盈。值得註意的是,上述保險產品均系投連險產品。

對照《辦法》,唯品會首先沒有“以不小於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註收益不確定性”,而是在各處強調歷史收益率。在唯品金融的早期版本中,唯多利還曾被宣傳成是“穩健理財”,隻是在調查的過程中,改稱為“定期理財”。另外,唯品金融網站上披露出的四款由弘康人壽承保的投聯險理財產品的廣告還打出“穩健理財,收益靠譜。歷史年化投資回報率在4.5%~5.4%之間。”

事實上,數據顯示,這些所謂“穩健理財”產品,是保險產品通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等追求穩健,其實和自己購買國債或者銀行理財產品沒有多大的區別。而投連險的其他投資方向——主要是股票等權益一旦開啟,這款產品會立即成為一款高風險產品。

記者在微信咨詢國華人壽的國華華瑞1號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A款時,客服回復說:“您好,這款產品由《國華華瑞1號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A款》組成,是躉交理財型保險產品,保險期間為十年。該產品為投資連結保險,不保證最低年化收益率,投資風險由您本人承擔。”

事實上,根據國華人壽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的“國華華瑞1號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A款”資料,報備文號國華壽發[2015]256號,這個產品是2015年報備,其歷史非常短,記者獲得的一份保單上,也清晰地寫明“新設立的投資賬務,暫無歷史業績”,而記者在國華人壽官網查到的投連險數據顯示,其投資連結的四個賬號中,其中成長型賬戶和平衡性賬戶無過往數據。記者微信聯系國華人壽客服,客服表示沒有查到業績,現在無數據公佈。

記者的投資賬戶中,國華人壽的配置是,“國華1號保守型投資賬戶53%、國華1號穩健型投資賬戶47%”,這也應該就是唯品會信息網站上宣傳的“歷史年化投資回報率4.05%”的由來。由於這兩個賬戶購買的主要是“銀行存款、債券、債權投資計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銀行理財產品”等固定收益產品,所以事實上如果你追求固定收益,你購買國債的收益基本如此,比如最新的3年期國債收益率是3.9%,5年期是4.32%,而記者隨機打開一個銀行直銷的理財產品,發現其年化收益率也在4.15%-4.35%之間。

第二,唯品會強調這是汽車音響喇叭安裝這款產品“隨進隨出申贖免費”,事實上卻是一款10年期的保險產品。記者獲得的國華人壽“國華華瑞1號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A款”報單合同顯示,這個保險產品除瞭在10天猶豫期內退保收取較低費用之外,如果你在10天之後想把錢拿出來(退保)你得付出1%的退保費用;此外,你還要繳納1%~1.5%的資產管理費。

雖然目前此款投連險產品並沒有用於投資股票等資產,但根據格式合同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賬戶的投資組合及運作方式由我們決定”、“在本合同生效至解除這段時間的投資風險和投資費用均由您承擔”。

律師觀點:投連險退保率高

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告訴 記者,投連險類保險在行業銷售時往往將其包裝成理財產品。去年全國保費收入1.6萬億元壽險(含投連險),退保的金額達3900多億元,占總保費收入的25%。如此高額的退保,說明有接近四分之一的保險消費者,在購買瞭這類保險產品後用腳投票,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來退還保險費。退還保險後,投保人收回的現金價值往往低於所繳納的保險費。

李濱指出,投連險退保率高的原因,是消費者認識到瞭在這個合同履行過程中,他們並不能受益,或者並不能達到投保的預期目的。事實上,投連類保險的分紅是非常不透明的。另一方面,監管角度也意識到分紅類保險可能會嚴重侵犯消費者利益的情況,特別是近年前期保險基本到期,保險業面臨著退保潮和合同到期被起訴的風險。因此各地保監局和在日常的危機應對中,也在進行退保潮和合同到期起訴風險的演練,這種演練本身也表明行業對於保護消費者利益不受侵害是明智的。

“從投資類保險目標客戶定位的角度而言,我也認為其具有欺騙性。事實上,中國保監會早在2013年就公佈瞭一個保險產品購買順序的公告。投資類保險的購買順序,應該是在保障程度達到理論標準程度之後的一個選擇,但是在實務中,投資類和分紅類的銷售客戶大部分是普通民眾。那麼,在目前人均保費僅僅2000元左右的情況下,保險業推出這種‘高保費、保障低’的產品是極不負責任的,沒有承擔起行業的社會責任。”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稱,“這種銷售模式對保險公司也蘊含著極大的風險。上海泛鑫保險美女老總攜款潛逃案,就是因為保險公司經營不規范導致巨額資金的損失。”

Tips

唯品會,一傢專門做特賣的網站,每天 100 個品牌授權特賣、確保正品、確保特價、限量搶購。區別於其他網購品牌,唯品會定位於“一傢專門做特賣的網站”,每天上新品,以低至1折的深度折扣及充滿樂趣的限時搶購模式,為消費者提供一站式優質購物體驗。唯品會創立之初,即推崇精致優雅的生活理念,倡導時尚唯美的生活格調,主張有品味的生活態度,致力於提升中國乃至全球消費者的時尚品味。2014年12月,唯品會強行取消百人搶購的訂單,此舉引發消費者強烈不滿。

( 本文轉自:“每日經濟新聞”, 不代表中金網立場 )

關鍵詞:金融互聯網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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